一些市民提出,既然老保单的处境比较尴尬,新产品已经改进不少,那原来的投保人是否可以通过转投新保单的方式,来保证自己享受新规定的保障?理论上,这是一个解决办法?墒,对于一个重疾险老保单持有人而言,如果要退掉原来的保险,转而购买新的保险,一来要产生一个退保的损失,二来随着投保年龄增加费率可能就上去了;三来不免要去保险公司柜台上奔波耗费精力,万一材料没带齐全,可能还不是一趟就能解决的。
比如,一位投保者已经连续缴纳了两年的重疾险保费,共支出保费7200元,如果申请退保解约,大约只能拿回4000多元(该保单含有的现金价 值部分),等于损失了第一层。再去购买一份新出的重疾险,他的年龄已经比初次投保时增大了两岁,由于年龄问题增加的费率已经悄然存在了,这又损失了第二层。
按照最好情况的设想,如果这位投保者退完老保单后在同一家公司投保新契约,同时该公司愿意按照“保单价值转换”的方式来接受他的新投保,也就是说这4000多元现金价值作为新投保单的保费来使用,且按照初次投保时的年龄来计算新保单费率,可以比前一种方式“优惠”些。但同样有第一层损失。
老保单何去何从 疾病分级给付或是出路
既然新的重大疾病险定义即将出台,那么在原有定义下购买的保单持有人该如何维护未来的理赔权益呢?目前,有以下几种方法可参考。
重疾险创始人、全球著名脑外科手术专家、南非籍医学博士Dr.Marius Barnard在2006年11月广州巡回演讲会上就曾建议说,是否可以尝试按级给付:“在诊断时赔付,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,如设一至五级的疾病理赔标准,一级不予赔付,二级按20%赔付,三级按30%至45%赔付,五级100%赔付,这不但可为客户在发现病症后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,而且还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!
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将原有保单全部按新办法来执行,在原定价与新理赔依据之间会产生大量的费差损(因实际赔付率得比预定赔付率过低而产生的损失),那么可以考虑Dr. Marius Barnard的这个建议,与消费者协商,将保单条款变更为“按疾病严重程度给付不同金额”,而不是一味冷漠拒赔。
还有一种折衷的办法,一位资深寿险从业人员建议,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消费者协商,在原保单上做些附加的批注,如“今后理赔标准按照通行医学标准执行,不再局限于原条款限制性定义,但投保人需每年加付一部分保费,比如5%或10%”?具体需要加费多少,可由精算来调整。
今后重疾险纠纷处理法院如何判还很难说
牟律师表示,在他接触到的保险案件中,重大疾病险方面的理赔纠纷最多,也是判案最有争议的。他认为,保监会出手规范重疾险市场是好事,但新的重疾险产品在遭遇诉讼时是否更容易解决还很难说。因为,保监会出台的统一标准只是代表一个部门的意见,而法院判案时,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。比如,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条款有争议,法院首先要根据“文意”的解释,即查看汉语大词典或者大英百科全书来确定条款的意思,保监会制定的定义只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一个参考。
“保监会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保监会起的只是行业指导作用,最终还不能把理赔纠纷量化解决,在法院判案时能否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满意还存在悬念!绷硗,他认为,解决重疾险纠纷问题,不仅需要行业内有统一的标准定义,而且还需要有一个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去鉴别这些疾病。否则,即便统一了定义,也很难在法院判决具有实质操作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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