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释疑:租户不辞而别 房东能否“清房”?
2008年08月26日 17:42 来源: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
唐女士来电询问:我的一位房客今年5月租房到期后,没有向我续交租金也没有说明要续租房子便走了。两个多月后,我以为她不会再来了,便将房子进行了打扫,丢弃了里面的棉絮。不久后,那名房客突然出现,并要我赔偿她的损失。请问我进入房屋打扫的行为是否合法,我该不该对房客进行赔偿?
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胡颖回复: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36条规定,租赁期间届满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承租人必须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。根据该规定, 唐女士与房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,但房客占用原租赁房屋达两个月之久,却没有按期支付房租,其行为已属于违约。据此,唐女士作为房主享有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(即进入所出租的房屋进行打扫)的权利,且可以要求房客支付这两个月的租金。当然,唐女士私自丢弃房客放在屋里的棉絮这一做法欠妥当,其应该对房客的损失进行赔偿。(作者:记者 许馨艺)
【编辑:蓝玉贵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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