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日电 (记者 朱大强)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并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施行。根据该《解释》,四种情形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该《解释》规定,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“造成严重后果”的四种情形包括:一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、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。二是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,致使生产、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。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。四是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!督馐汀饭娑ǎ哂猩鲜鏊闹智樾沃坏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《解释》规定,过失损坏电力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盗窃电力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但不构成盗窃罪的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,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盗窃电力设备,没有危及公共安全,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。
根据该《解释》,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、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;已经通电使用,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;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。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,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。
《解释》还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,包括电量损失金额,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、更换、修复费用,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