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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昨天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原泰兴市副市长常维国因犯受贿罪,2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。
据介绍,常维国,今年61岁,曾任泰兴市副市长、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等职。
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1994年至2008年常维国在拆迁安置矛盾协调、规费减免、工程承建等方面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收受赵某、郭某、丁某等人贿赂款64.9万元;常维国还利用职务之便,先后5次向徐某索取4万元,共收受贿赂款69万多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常维国退出赃款16万元。(王国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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