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孕妇 被起诉索赔1.7万
2008年06月28日 10:05 来源: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
今年29岁的夏青(化名)在怀孕两个多月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。因此,夏青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诉请恢复劳动关系,并索赔1.7万元。昨天上午,东城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庭前询问。
夏青被辞退前,是北京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。今年1月1日,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。
今年2月3日,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,当时她已怀孕两个多月。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,她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没有结婚就怀孕。而夏青在起诉中称,“因为我怀孕,公司才以没有合法证件等理由解除合同”。
在法院受理此案前,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进行仲裁。裁决认为,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结婚为前提。公司以夏青没有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未婚先孕为由将其辞退,有违公平公正。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,恢复夏青与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,并支付夏青4669.4元。
夏青对裁决结果并不满意,她认为合同约定工资1000元,并没有算上其他收入。她作为销售,2007年的平均月工资是3115元(包括提成等)。因此,夏青将公司诉至法院。
国网联盟认为,夏青没有向公司提供婚姻证明就怀孕,这违反了单位的制度,因此将夏青辞退。
东城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。(王丽娜)
【编辑:吴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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