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5日,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巫溪县环境;ぞ衷殖ち趺魇芑甙敢簧笮,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;同案被告人吕文平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;被告人刘明、吕文平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3、4月的一天,被告人吕文平得知巫溪县环保局将修建办公楼,找到该局局长刘明,表示想承接办公楼工程,刘明不同意吕本人承接。几天后,吕文平再次到刘明办公室,称工程由其来运作,可找有资质的单位承建,挣钱后二人分,刘明表示同意。
此后,刘明把吕文平介绍给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,并请陈某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给吕多指点。随后,吕文平与个体建筑商汪培顺及其子汪成认识。吕文平向二人透露巫溪县环保局要修建办公楼,叫二人找一些建筑公司参与投标,并在中标后,将工程交汪培顺承建。汪同意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好处费。
此后,汪培顺借用宏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,另外还找了几家建筑公司参与工程围标。在刘明、吕文平、陈某等人的关照下,宏耀公司顺利中标。汪成代表宏耀公司与巫溪县环保局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。
2006年7月20日,巫溪县环保局在给汪培顺拨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时,吕文平将其中30万元以帮他人揽储为名转至其银行账户上,吕随即将此事告知刘明。同年10月6日,刘明分两次从银行取出此款226905元,用于支付自己的商品房购房款。
工程接近尾声时,刘明与汪培顺产生矛盾。为平息事态,吕文平于2008年10月18日退还汪培顺20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吕文平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明相勾结,共同利用刘明的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钱款30万元,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刘明、吕文平收受汪培顺30万元,为共同受贿。
根据被告人刘明、吕文平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(作者: 赵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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