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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由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隆林县县委常委、纪委书记牙述作受贿一案,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牙述作有期徒刑10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。
经查,2008年1月至4月间,身为县领导的被告人牙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在正常的招商引资过程中,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共41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牙述作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其在犯罪后能退出全部赃款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作者: 黄宗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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